沈阳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

2018年10月29日 10:49  编辑:  点击:[]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,激励学生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,根据《财政部、教育部关于印发<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财教〔2007〕90号)和《<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(政府)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辽财教〔2007〕576号)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国家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分别由中央政府、省政府出资设立,用于奖励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。

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

第三条国家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,每学年评选一次,奖励标准均为每生8000元,如奖励标准发生变化,按上级文件执行。

第四条国家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按上级下拨指标执行,学校按各二级办学单位参评人数比例统一分配,实行等额评选。

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评选程序

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的条件:

(一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(二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未受过通报批评;

(三)具有诚实守信、举止文明等良好的道德品质;

(四)学习成绩优异,实践能力、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特别突出;

(五)在籍在校的全日制大学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,且参评学年获得学校一等专业奖学金;

(六)同一学年内,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;

(七)同一学年内,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,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。

第六条国家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程序:

(一)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,向二级办学单位提出申请,并递交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(政府)奖学金申请表》;

(二)各二级办学单位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组织初评,并将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,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;

(三)学生工作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,对各单位拟定人选进行集体研究审核,并在校内(学生工作部网站)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,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;

(四)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资金到位后,学校在20个工作日内,将国家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,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,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
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

第七条获得国家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,要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,在同学中树立榜样、发挥模范作用,并在校风、学风建设中做出应有贡献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八条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办学单位要建立获奖学生档案,建立健全获奖学生动态管理机制,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

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沈阳体育学院

2017年12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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