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体育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暂行办法

2018年10月29日 11:06  编辑:  点击:[]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,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,激励他们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、励志成才,并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,根据《财政部、教育部关于印发<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》(财教〔2007〕92号)和《<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辽财教〔2007〕575号)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,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

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名额

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每学年评选一次。资助标准分两个等级,一等资助标准为每生4000元,二等资助标准为每生2500元,如果资助标准发生变化,按上级文件执行。

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按上级下拨指标,实行等额评选。

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评选程序

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:

(一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(二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未受过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;

(三)具有诚实守信、举止文明等良好的道德品质;

(四)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,参评学年内(新生除外)考试成绩无不及格;

(五)必须是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生活俭朴,无铺张浪费、吸烟、饮酒等不良行为。同等条件下,孤儿和单亲家庭学生优先。

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程序

(一)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,向二级办学单位提出申请,并递交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;

(二)各二级办学单位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,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初评,确定资助名单及资助等级,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,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;

(三)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,对各单位上报的资助名单与资助等级进行研究审核,并在校内(学生工作部网站)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,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;

(四)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资金到位后,学校在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资助学生,并记入该生学籍档案。

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

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,要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,发扬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,发挥自立自强的模范作用,并在校风、学风建设中做出应有贡献。

第八条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办学单位要建立好受资助学生档案,建立健全受资助学生动态管理机制,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沈阳体育学院

2017年12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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